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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职务作品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5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与认定

  职务作品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其在单位中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以外任务创作完成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1.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情形。

  (1)法定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情形。依据《着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若具备下列要件则由单位享有着作权,此时作者对该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当然还有要求单位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权利。①须是职务作品。②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③须由该单位承担责任。④须是图纸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意定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情形。若单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由于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当然有效。

  2.由作者享有着作权的情形。除上述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职务作品外,其余的职务作品都由作者个人享有着作权。但是受到下列的限制: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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