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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5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物质,如果违反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壤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

  2、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对公民财产、人身的损害,也包括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害。

  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于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存在于三种情形:其一,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其二,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其三,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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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3/65.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人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卜,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ABCD

  【考点】环境污染致损的侵权行为

  【详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见环境污染致损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且污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故B项、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并。不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故B项抗辩不成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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