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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硕法理学精选指导试题解析八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22

  判断题

  1.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的总称。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意识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制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属于法律文件的范畴,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理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的机构可以依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结构层次。从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看,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个部分。本题对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不全面,所以错误。

  2.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考点分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重要实现形式。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制裁的方式;行政制裁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3.文义解释就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条和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概念内涵。

  【考点分析】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的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它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从法律解释的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根据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来解释法律的意义;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这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基础。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它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将文义解释同体系解释相混淆。

  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据其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责任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引起法律责任的特定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指:

  (1)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或约定的作为和不作为。

  (2)特定的法律事实,有时也指依据一定的价值目标由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一定义务的事实。

  本题混淆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

  5.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事件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国家行为废除法律等。

  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

  【答案】正确。

  〔考点〕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相互关系。

  【考点分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示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最基本的法学范畴。在法律范围内讨论的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的特点表现为:(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行为的实施,权利具有自主性。(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四)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权利就不能保障。

  法律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让和违反。

  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分类的标准。

  【考点分析】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自由。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两类――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一般来说刑法以禁止性规范为主。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就是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肯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则。他强调国家对特定事务的直接干涉和调整。如:“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只有在行为人没有做出选择时,才为他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婚姻法”第33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使,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委任和准用性规则,两者都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都需要引用其他法律条文,但是,准用性规则所参照的法律规则是实际存在的,立法机关只是为了避免立法的繁赘而没有在法律规范中加以重复规定,他的内容是已经存在并确定的。本题主要考察法律规则的划分和划分的标准问题。

  8.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并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一项绝对化的原则,现代国家立法规范,尤其在刑法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应以旧法为准;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即新法此时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9.立法体制就是有关立法权限的制度结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体制的概念。

  【考点分析】立法体制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的制度和结构体系。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立法体制的分类主要有a、中央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中央所有,地方政府不能立法;b、地方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地方所有,中央政府不能立法;c、集权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一定的限度下,地方适当行使中央授权的立法;(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权力有一个最终的归属;一部统一的宪法)d、分权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地方行使或由地方中央共同行使,有的事项以地方为主,有的事项以中央为主。(如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以及联邦和州的法院体系)。中国的立法体制模式表现为: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一元:我国是统一的一体化的立法体制,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具体表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高于其它任何机关的立法权;两级: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多类别: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各自分成若干的层次和类别。

  10.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

  【考点分析】法的起源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法律是在有了私有制和经济强制后产生的。生产工具的改进(青铜、铁器),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物物交换的频繁出现。财产出现私有,贫富分化加剧。原始社会习惯已经不能执行其公共的分配职能,法律作为新的社会强制手段出现。(私有的确立是客观发展的进步,更经历了观念的重大变更。所以强制手段向着更高级别发展。)政治原因:私有财产关系氏族内部出现了多种身份等级的划分,原有的血缘关系被压迫剥削关系所取代,社会集团不再由氏族组织来划分,只能依靠阶级利益来区别了,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也必须由新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规范来承担,这就是国家和法律。法律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同时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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