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一级建造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建设工程经济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 | 建设工程法规 | 试题库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
站内搜索: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留置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8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重点解析]
    1.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权,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种类才能适用留置这种担保形式。
    2.应当牢牢记住,目前这些法定的合同种类有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都不能适用留置。
    3.注意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重点解析]
    与抵押、质押对比理解留置担保的范围。此处主要是多了“留置物保管费用”。
    2.留置物
    依法被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重点解析]
    1.允许留置人取回超出债务的部分留置物,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权利,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留置物被留置并不需要与债务人协商,只要是债务人没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也正基于此,对于“不得留置的物”才需要事先约定,否则自然就属于可以留置的了。
    3.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重点解析]
    1.掌握数据。
    2.之所以规定“不少于”两个月或者“两个月以上”,目的在于减少留置物被拍卖的风险。此规定的含义是“两个月内不需将留置物卖掉”。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一级建造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