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8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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