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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6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
    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重点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应该认真掌握,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们更要认识清楚。下面我们来说明一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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