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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合同的变更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6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分类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约定变更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重点解析]
    1.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外,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也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2.并非所有合同的变更都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需要办理。
    二、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无合同关系就无从变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视为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可能。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等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领域的设计变更即为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方式有要求,则应遵守这种要求。例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该批准程序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变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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