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6
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