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二级建造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 | 试题库 | 工程施工管理 |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二级建造师 >>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站内搜索:

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9
    2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收归国库所有
    2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无效,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比较项目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涉及范围 危害当事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主要涉及当事人利益
    原因 非法,恶意的不公正与不合法 违法,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误解
    原因与结果关系 由于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原因与结果之间无必然关系,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2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对待
    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下,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现
    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24.撤销权
    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撤销权的内容
    可申请撤销合同
    可申请变更合同
    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25.效力待定合同
    内涵
    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类型及处理方式

二级建造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二级建造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