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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7

  占有

  基本要求:

  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理解: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占有的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规则。

  (一)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客体只能是动产或者是不动产,不包括权利。

  (二)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主观上是否有把物当自己所有权的意思)

  (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五)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占有人客观上是否直接控制标的物物为标准)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客观行为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区分意义:间接占有不可以独立存在

  (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七)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八)占有的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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