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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7

  【题例】(06·卷三·多·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共同行使权利的事项,其中大部分事项,如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但是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则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题例】(2008年真题,多选)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 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 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 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4、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虽然是为业主服务,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并不必然是普通业主。由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于物业服务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1)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2)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拒绝支付物业费。(3)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4)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5)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确认以下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题例】(2010-3-8,单选)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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