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开证行授权或应其请求而在信用证上加上它的保兑的通知乎或任何其他银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一样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由开证行指定的愿意购买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银行,往往是由通知行担当议付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只审核单据而不给付对方 (即押汇)的银行,不能称为议付行,只能称为寄单行。
(7)付款行(Pay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根据信用证付款的银行。
(8)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承兑信用证上规定的远期汇票并在到期日付款的银行。
(9)偿付行(Reimbursi雌bank):是开证行的代理人。
4.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2)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在外汇管制国家,申请人还必须向外汇管制剖门提出用汇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才可使用外汇。在提出开证申请时,进口商还要缴纳若干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3)开证行将信用证开给出口商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并请他们办理信用证通知事宜。
(4)通知行核对信用证上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受益人将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核对无误后,立即备货装运,并取得运输单据。
(6)备齐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当地银行交单议付,或向信用证明确指定的议付银行交单议付。
(7)议付行将单据与信用证核对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邮程利息后付款给受益人(即押仲。
(8)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偿。
(9)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审核单证无误后,偿付给议付行。
(10)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
(1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取单据。
(12)开证申请人凭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5.跟单信用证的种类
(1)按开证行是否可以不经有关当事人同意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可以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没有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根据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可保兑信用证。
(3)根据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L/C by sight payment)。[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