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依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1、出票(Issue)。它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包括制作汇票和交付汇票。 例: 出票就是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的行为。(否) 只是制作不构成出票。 2、提示(Presentation)。它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 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 3、承兑(Acceptance) 。它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负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了汇票的从债务人。 承兑是无条件的,附有条件的承兑,是拒绝承兑。 问题:即期汇票需要该程序吗? 4、付款(Payment)。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方式的种类: 记名背书: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和完全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的同时,还需要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例如:“Pay to ABC Co.”“Pay to the order of A Co.”“Pay to ABC Co. or order”然后再签字 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词语。“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Pay to A Co.not to order” 空白背书:又称为无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作背书转让时,只在汇票背面签字,而不记载受让人。作这种背书后的汇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无背书转让。我国法律不允许持票人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例: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不能作记名背书。(否) 票据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方为有效。(否)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对票据所负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但对其后手没有担保责任。(否) 6、拒付(Dishonor)。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以下情形出现时也构成拒付: ? 承兑人或付款人已经死亡或逃匿,避而不见 ? 承兑人或付款人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 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者是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 7、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它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它是持票人凭以向其人“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追索权的行使应在法定时间内进行。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为自被拒付之日起算6个月。 例: 根据我国《票据法》,合格的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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